武安之窗
标题: 我市依法打击 处置违法上访人员6人 [打印本页]
作者: 寒冰 时间: 2015-11-11 15:50
标题: 我市依法打击 处置违法上访人员6人
本帖最后由 寒冰 于 2015-11-11 15:53 编辑
【打击非访】
10月23日-24日两天期间,我市依法打击处置违法上访人员6人,其中行政拘留5人,刑事拘留1人。分别为:
1、大同镇罗义东庄张某叶,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康二城镇康东村郝某梅因侮辱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
3、石洞乡坦岭村刘某珠因进京非访,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
4、武安镇鹿岩山中区张某叶因进京非访,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
5、武安镇体育路兴隆小区贾某珍因进京非访,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
6、西土山乡西湖村张某霞因进京非访,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
【本省案例】
中南海周边上访被行拘
不服处罚提起诉讼落败
(摘自:新浪网)
因为在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并在中南海邮局给中央领导人邮寄信件,河北农民冯锁金被赞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了10天。然而这个农民坚持认为公安局滥用职权伤害无辜,给自己强加的扰乱公共秩序是错的,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期,赞皇县法院作出判决,冯锁金败诉。
2014年3月17日,冯锁金在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并在中南海邮局给中央领导人邮寄信件,被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训诫并送至马家楼接济中心。
第二天赞皇县公安局接到张楞乡政府报案后,由张楞派出所受案,并于当天对冯锁金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其对告知事项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日,赞皇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赞(张)行罚决字(2014)第0039号公 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处罚人冯锁金行政拘留十日。
冯锁金不服赞皇县的行政处罚,他称北京市公安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没有其训诫书,决定书内容是张楞乡派出所惯用的欺骗伪造手段。冯锁金认为,赞皇县公安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给自己强加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主体错误,赞皇县公安局滥用职权,伤害无辜,给自己制造诉累,侵犯人权。
赞皇县法院审理认为,冯锁金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上访地区上访的事实,有赞皇县公安局对其询问笔录、张楞乡政府报案材料及工作人员证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赞皇县法院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冯锁金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违反了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其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属违法行为。赞皇县公安局对冯锁金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今年10月14日,赞皇县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冯锁金诉讼请求。
现结合武安实际,就该案例分析评论如下:
一是提出信访事项,必须到指定信访接待场所。按照《国家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到非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原则上不予受理。凡到北京敏感区域非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的,即为“非访”。目前,按照冀公法(2015)100号文件和邯联字(2015)10号文件规定,“非访即非法,非法必打击”。“非访问题已经是社会治安问题,要先处理违法行为,再受理诉求”。因此,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必须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否则将予以劝阻、训诫、警告或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实施精准快速打击,必须及时固定收集证据。证据是依法处置违法上访行为的前提和保障,政法机关和相关单位要注重多渠道收集固定违法上访人员的证据。特别是违法行为地的训诫书和其他证明材料,非访人员的自认证据,有关单位接访人员的证明材料,北京值班人员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录音、录像等证据。收集证据一定要及时、准确、快速固定,确实充分,而后依证据果断出手,精准打击,办成铁案。
三是维护法律权威尊严,必须凝聚依法打击合力。政法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依法处置违法上访的职责分工,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原则,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做到尽职尽责,勇于担当,敢于出手,互相配合,形成依法打击的坚强合力。对没有打击到位的要“翻旧账”,敢于以身试法的要“抓现行”,已经打击的案例要“再曝光”。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集中精力,打击声威,形成震慑,取得实效,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维护武安社会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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