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之窗

标题: 紧急通知!事关武安所有电动车车主!1号起,开始实施!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3-5-3 17:31
标题: 紧急通知!事关武安所有电动车车主!1号起,开始实施!
注意了!注意了!注意了!
5月1日起
电动自行车不上牌、骑行不戴头盔
将处罚!
5月1日起执行 骑电动车不带头盔罚款 - SJZBDT -

2023年5月1日起,对违反《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示告知、警告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将予以罚款处罚。
关键时刻能保命 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21%  - SJZBDT -
在省交管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中统计,全省城市道路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率由不足20%,提升到目前75%以上;县城区头盔佩戴率由不足10%,提升到目前的30%;涉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21%。

所以大家绝对不要小看头盔的作用,关键时刻是真的能救命!看看下面这些案例你就明白了...
4月15日15时许,栾城区。一辆电动车在转弯时与一辆直行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中,骑乘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几人在倒地的一瞬间头部与地面发生碰撞。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四)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第二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一)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未登记上道路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第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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