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5日,武安市森林公安局接到康二城镇某村村干部和部分群众报案称:自今年6月份开始,有人在本村和邻村交界的山场处非法占用、毁坏林地50余亩。接报后,该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经侦查,证实2011年6月,尖山村苗某某找到村支书高某某想在村东和邻村交界的山场处修建一货场。高某某简单地向个别村干部打过招呼后,在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并指示苗某某等人施工挖山平整场地,致使大面积林地被毁坏。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被毁坏的林地为宜林地,被毁坏面积46.66亩。在民警依法讯问高某某时,愚昧的高支书竟不知道自己已经犯法。
根据《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日前,已被关押到市第二看守所的高某某,才知触法而后悔。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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