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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武安市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2.全市范围内不得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制品。 3.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供销、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5.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社区、村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做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举报电话:110。 7.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2025年12月15日
■来源:武安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