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是典型的丘陵地貌,山地多、平地少,且由于经济发达,交通便利,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意识差等原因,造成了我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高发,发案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特点
1、发案呈上升趋势。2005年,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61件61人;2006年,65件65人;2007年,68件68人;2008年截止6月份收案54件54人。
2、从身份上看,肇事者以农民且个体劳动者居多。2005年农民23人,个体22人,占当年交通肇事犯罪人数的74%;2006年农民25人,个体21人,占当年交通肇事犯罪人数的71%;2007年农民26人,个体25人,占当年交通肇事犯罪人数的75%;2008年截止6月份农民17人,个体22人,占当年交通肇事犯罪人数的72%。
3、后果严重。绝大多数案件导致了人员的死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一方面,一些交通肇事案件的肇事者,肇事前生活境况本来就极其低劣,再加上交通肇事后车辆损毁、误工损失、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的拖累,极易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甚至萌生其他违法犯罪的念头,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另一方面,交通肇事案件使许多原本美满的家庭人亡家破,老人无人赡养,孩子无人抚养、教育;造成受害人残疾的,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终身的痛苦。不论死亡,还是伤残,都加重了社会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地方经济的发展。
4、肇事者逃避打击、转移赔偿责任心理突出。一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比,关于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更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且条款规定对肇事者的打击更加严厉。二是以前规范道路交通管理的是国务院1988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而现在规范道路交通管理的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国家对道路交通的管理更加重视、更加严格。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赔偿方面的规定更有利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赔偿标准较之以前有所增加,且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历来不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特别是身份相对重要的人员肇事后,畏罪心理和转嫁责任心理更加突出,为了维持其个人既有利益,降低肇事成本,往往都会找人顶罪。
二、犯罪原因
1、涉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一方面表现为交通法规意识比较淡薄,不严格遵守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表现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知识的了解十分欠缺,漠视法律规定,以致发生事故后,不少人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是犯罪行为,仅认为是一些民事纠纷。
2、违章驾车。一是酒后驾车。许多驾驶员明知酒后不准驾车,但往往抱有侥幸心理,置交通法规于脑后,从而导致惨剧的发生。二是无证驾驶。一些人没有经过系统培训,未获得驾驶证,自恃有经验或出于好奇驾车,从而酿造悲剧。三是超速驾驶。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驾驶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驾驶员为赶时间,以致车速过快,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四是驾驶病车。道路交通管理明确规定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但有些驾驶员明知其车况并不合格,仍然驾病车上路,往往引发事故。五是违章装载。有些驾驶员受利益驱动,违反规定载物、载人,也往往成为了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六是缺乏经验。近年来私家车不断增加,驾驶员培训的时间较短,缺乏必要的驾驶经验。倘若在驾驶中突遇紧急情况,往往会手忙脚乱,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3、对交通肇事犯罪打击不力。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在办理时一般多作从轻处理。交通肇事后,公安机关本着解决赔偿纠纷,注重经济赔偿。对于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经济赔偿的,不注重对肇事者进行打击,甚至造成一死二轻伤的后果,仅因经济赔偿好了而未追究刑事责任,以致对交通肇事现象立案侦查的少。同时,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个别案件犯罪嫌疑人因认罪态度好,且弥补了相关损失而被作不起诉,提起公诉后,法院判缓刑的多。由于打击不力,刑罚的特殊预防功效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以致交通肇事犯罪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4、特殊的时段和特殊的地理环境诱发了交通肇事案件。不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多为晚上、凌晨或黄昏时段,地点较为偏僻,驾驶人员由于视野不佳或对个别偏僻路况不了解,从而导致交通事故。
三、预防对策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建议采取以下预防对策:
1、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要重点加强对车主、业主、驾驶员和群众的交通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常识了解,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自觉抵制错误的交通行为。要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