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男,24岁,系武安镇东长远村人,10月17日,贾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撞伤执勤交警,以涉嫌妨害公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0月17日晚,交警大队城区中队20名交警在城区同安路向阳桥路段开展整治酒驾行动。20 贾某,男,24岁,系武安镇东长远村人,10月17日,贾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撞伤执勤交警,以涉嫌妨害公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10分,一辆牌照为冀D66L58五菱之光面包车进入执勤交警视野。该车沿同安路由北向南行至向阳桥岗北50米时,该车司机贾某发现前方岗区有交警正在查车,便突然猛打方向左转调头往回走,企图逃避执勤交警检查。交警发现警情后,初步判断此车有酒驾嫌疑,随即几名执勤交警上前示意该车停车接受检查,而该车置之不理,调头后反而加速撞向执勤交警,一名执勤交警躲避不及被撞倒在地,致其左手臂骨折,构成轻微伤。该车随后又加速向北驶去100多米,并冲过一建公司卡点,开进一建公司院内,贾某弃车上楼,藏匿角落。随后4名执勤交警追寻过来,依据肇事车辆泊车位置等,在一建公司二楼将该车司机贾某擒获。经对贾某酒精血液检测,含量为37毫克/百毫克,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晚,贾某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此案较为典型,现评析如下: 一、饮酒驾车,以身试法,岂能将法律当耳旁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对饮酒和醉酒作出明确区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可见法律法规对酒驾有严格规定,而贾某明知饮酒后不能驾车,不仅不约束自己喝酒行为,也没有采取任何代驾措施,而是强行酒后驾驶,实属违法行为。酒后驾驶不仅会危及自己的人身安全,更会危及他人的安全。任何有意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危险行为都是涉嫌违法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心存侥幸,逃避检查,岂能视法律为儿戏。在严厉打击酒后驾驶的高压态势下,几乎人人都知道酒后驾车是违法的。贾某当晚与朋友吃饭喝酒后开车回家,可能潜意识中知道自己的做法是不对的,但贾某心存侥幸,认为自己酒量好、车技高,尽管喝了酒但意识清醒,觉得开车回家不成问题。殊不知,安全问题不能有“万一”,一旦出事,后悔莫及。贾某在行车途中发现前方有交警设卡正在查车,担心酒驾被抓,便产生逃避检查的念头,突然掉头行驶。在执勤交警向其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时,贾某不但不配合检查,反而狠踩油门,猛打方向,不顾站在其车前的交警阻拦,试图驾车逃跑,认为只要跑了就万事大吉,贾某如此不计后果的荒唐之举实属违法行为。现实中,不少司机跟贾某的心理一样,误认为自己饮酒不多,驾车行驶不会出什么事,而在面对交警检查时,盲目逃跑,拒不配合。这种视法律为儿戏,置安全于不顾的行为必定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三、铤而走险,强冲硬撞,岂能把法律当摆设。在交警示意贾某停车接受检查时,贾某置之不理,一意孤行,不管不顾站在车前拦截交警的生命安全,掉头后加速撞向正在执勤的交警,致使一名执勤交警躲避不及,被撞倒在地,手臂骨折。试想一下,如果当时这名执勤交警没有躲避,岂不是会造成更大的伤亡,其后果不堪设想。更为可恨的是,把执勤交警撞倒后,贾某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下车积极对执勤交警进行救治,反而开车加速向北逃去,冲过一建公司卡点,把车开进一建公司院内,弃车上楼藏匿,企图逃走。贾某为了逃脱责任,不顾他人安危,本来饮酒驾驶已属违法行为,而且又恶意撞伤执勤交警,错上加错,胆大包天,等候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贾某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值得每个人警醒并引以为戒。 当前,“酒驾”已成为马路第一大杀手,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只有人人遵守,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才能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才能为“平安武安”的建设营造出规范、有序、安全的环境。 来源:武安市法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