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临近元宵节 武安公安再次提醒您: 武安全年全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文明祭祀禁止野外用火
春节期间,武安公安民警、辅警,全方位、无死角,持续加大禁燃、禁售烟花爆竹,巡查和宣传力度,对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自春节前到目前,武安公安共收缴各类烟花爆竹300余件,行政拘留违法燃放、违法野外用火行为人47名。
元宵节临近,为贯彻落实武安市全面加强禁燃禁放禁烧管控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巩固全年全域禁燃禁放禁烧工作成效,有效减少环境和噪声污染,消除消防和事故隐患,切实保障群众健康和安全,营造安全、环保、文明、和谐的环境,2月24日,武安市公安局再次动员、再次部署,强力推进元宵节期间“禁燃”“禁放“禁烧”专项行动开展。
自2月25日起,武安公安民警辅警将再次派驻到每个乡镇和村,实行“一村一警一专班”,加强重点时段管控,全天管控,抓好分包村街禁燃禁放宣传、巡查、监管工作。
武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邯政规〔2019〕9号)要求,现就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全市全域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所辖各村(街)委会和市直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队伍、强化监督巡查,督促所涉各级负责同志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主动协助,全面抓好全域禁燃工作。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燃规定。每位市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武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武政规〔2019〕4号)同时废止。 武安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5日 武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年全域文明祭祀禁止野外用火的通 告
为全面有效做好森林防灭火和秸秆禁烧工作,倡导文明祭祀,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封山防火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即日起,在武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四不”,即:“不烧纸、不焚香、不点鞭炮、不野外用火”活动,实行鲜花、低碳文明祭祀,开展全年全域禁止野外用火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春节、清明节、中元节(农历七月十五)、寒衣节(农历十月初一)等祭祀活动期间,实行绿色祭祀、文明祭祀,采用鲜花祭祀、网络祭祀、植树纪念等方式缅怀故人,全面开展“四不”活动,禁止焚烧纸箔、纸扎、花圈、冥币等祭祀用品以及点燃香烛、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违法野外用火行为。 二、全市各类门店、摊点、流动商贩严禁生产、贩运、销售纸箔、纸扎、冥币等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公安局和各乡镇、工业园区分别做好各类祭祀用品的依法取缔、查处工作。 三、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山场林区,严禁在山场林区及林区边缘吸烟、野炊、点火、烤火等活动;严禁在全域其他范围内燎地边、烧秸秆、烧荒、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监护人应当加强对特殊人群(痴、呆、聋、哑、精神病等)、未成年人的监护。监护不到位,造成森林火灾、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五、凡违法野外用火的,由公安、林业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群众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乡镇、村委会的监督检查,对不听劝阻、在野外禁火工作中不服从管理、公开侮辱、殴打、故意伤害部门、乡镇、街村干部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野外用火的,除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外,由纪委监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春节、清明节、中元节、寒衣节等四个时间节点,市委、市政府将组织市直单位、乡镇万名机关干部进乡到村开展文明祭祀禁止野外用火活动,在山场林区进出口、墓地口、村口、重点路口设置卡口,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公安、交警、消防、交通等执法机关为每个卡口配备人员协助执法。 九、公安、交警、交通、林业、城市消防、森林消防等有关执法单位应当全天候开展定期不定期巡防巡查,对野外用火一经发现的,依法严厉打击、公开曝光。 十、凡回武安祭祀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执行上述规定。各乡镇、有关单位应当排查本辖区、本单位在外回乡祭祀人员,迅速传达通告精神、做好本人工作,回乡时不带任何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和火种,同时上报排查结果。 十一、全市广大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违法野外用火行为,欢迎向公安、森林公安等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0310-5666234。 十二、本通告由民政局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武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22日
来源:武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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