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近日,矿山法庭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该解释,在全部学习该法律解释8条的基础上,重点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具体后果和应当判处的刑期,以及虽破坏或盗窃广播电视设施,但又触犯其它罪名的定罪原则,以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形下,不同人员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作了深入细致的学习,为今后审判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ffice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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