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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依法打击处置违法上访人员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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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16:02: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寒冰 于 2015-11-11 16:05 编辑

[打击非访小结]
     
    为了全面打赢十八届五中全会期间全市信访维稳工作攻坚战,我市坚持正确的信访工作导向,努力做到“有理访解决到位,无理访教育到位,违法访打击到位”,先后通过“百日攻坚”活动解决有理访159件,无理访教育达176人次。对于一些违法访,我市依据冀公法【2015】100号文和邯联字【2015】10号文等精神,依法打击处置违法上访人员21人。其中刑事拘留1人:张某叶(大同镇罗义东庄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行政拘留14人:⑴高某山(贺进镇苏庄村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⑵郝某梅(康二城镇康东村人,侮辱他人)、⑶刘某珠(石洞乡坦岭村人,进京“非访”)、⑷张花某(武安镇鹿岩山人,进京“非访”)、⑸贾某珍(武安镇体育路,进京“非访”)、⑹张某霞(西土山乡西湖村人,进京“非访”)、⑺李某燕(磁山镇西万年村人,进京“非访”)、⑻范某娥(武安镇小洺远村人,违法上访)、⑼王某科(工业园区招贤村人,进京违法上访)、⑽申某旗(徘徊镇夏庄村人,侮辱他人)、⑾郝某勤(峰峰矿区人,进京“非访”)、⑿张某娥(冶陶镇王二庄村人,进京违法上访)、⒀靳某如(磁山镇西孔壁村人,进京违法上访)、⒁候某学(土山乡东马庄村,进京“非访”);警告2人:康某明、康某时(矿山镇上焦寺村,进京违法上访);训诫3人:⑴左某虹(武安镇中师街,进京“非访”)、⑵武某田(磁山镇崔炉村,进京“非访”)、⑶王某凤(徘徊镇上庄村,进京“非访”);罚款1人:李某弟(徘徊镇徘徊村,进京“非访”)。
    依法打击处置违法上访活动,有力地震慑了信访违法犯罪人员的嚣张气焰,遏制住了非访人员破坏我市发展环境软实力、损坏我市形象的势头,打出了声威,打出了气势,有效地保障了十八届五中全会期间全市的信访稳定。
  【司法精神】
《刑法修正(九)》将对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
虚假诉讼等行为入刑最高可判有期徒刑七年
    《刑法修正(九)》将于11月1日实施,根据刑法修正案司法精神,将对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 虚假诉讼、试图通过医闹获取利益、危险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等将入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具体解释为:
     1、造谣(在微信微博发假信息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今后在微信、微博上发布关于险情、疫情、警情等消息前,一定要核实信息的准确性,三思而后行。
     2、医闹(试图通过医闹获利者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1月1日后,在医疗纠纷中,带头闹事的患者家属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虚假诉讼(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第307条后新增内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超速(校车超速、超载将面临拘役和罚款):《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又有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和醉酒驾车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驾驶校车、客车严重超速超员,11月1日起将被判刑;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刑罚将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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