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查看: 372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不戴头盔骑车出行 发朋友圈“集赞代罚”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6-21 12:03: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日常行驶中,头盔对于电动车驾驶人来说,是遇到危险时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让骑电动车的驾驶人戴好头盔,交警们煞费苦心。6月18日上午,在中兴路与中山大街交叉口执勤的民警就利用“微信朋友圈集赞认错改错”的方法开出一张特殊“罚单”,成功处理了一起骑车不戴头盔的违法行为。
        当日上午10时许,执勤民警发现一位大哥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立即拦住进行宣传教育,并被告知要通过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解说自己的行为,承认错误,集齐10个朋友的“赞”才能放行。违法驾驶人“欣然”接受民警的建议,并立即付诸行动。不到10分钟,便在自己微信朋友圈中集齐10个“赞”,经过民警认定后放行。
        市民袁先生说:“发这种朋友圈挺不好意思的,还要朋友点赞。但是,自己违法了,应该接受处罚,让自己吸取教训,也给朋友圈的朋友们提个醒,以后一定要戴头盔,安全出行。”
        交警表示,发朋友圈、集赞等教育措施,目的并不是处罚,而是希望当事人通过这样的方式认识到佩戴安全头盔的重要性,养成骑行戴头盔的良好习惯。据不完全统计,6月18日当天,仅中兴路与中山大街交叉口就有200余名骑行人被接受发朋友圈集赞处罚。
        为了保障电动车驾驶人安全出行,及时佩戴头盔,交警们可谓是操碎了心。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自6月1日起,我市公安交警部门严格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后,交管部门依法严查摩托车驾驶人员不戴安全头盔、汽车驾乘人员不使用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积极劝导电动车骑乘人员戴安全头盔。自15日起,交警将不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电动车违法行为变成利用微信朋友圈集赞认错改错的方式方法予以实行,既落实了柔性执法的工作要求,又能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真正起到教育一个人影响一大片的执法目的,达到了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p>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冀ICP备08009218号-1|冀公网安备 13048102000201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 0310-5660010  邮箱: 652228135@qq.com

GMT+8, 2024-4-27 07:15 , Processed in 0.082256 second(s), 17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