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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近日,矿山法庭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该解释,重点学习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从严惩处的情形,免于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具有法定情形的定罪办法,以及应当依法收缴的诈骗财物等诈骗犯罪中经常遇到的案例的定罪量刑办法,对指导今后的审判实践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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