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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杂谈] 武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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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 13: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邯郸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邯政告【2018】4号要求,立足我市实际,现就主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燃放时间、区域和品种

   (一)市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在预警期间和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在主城区范围内,除春节期间除夕、初一全天,初五、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可以适当燃放部分品种的烟花爆竹外,全年其它时间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电子礼炮、铁炮、拉炮、擦炮、甩炮等非法、超标、非标烟花爆竹。

   (四)本《通告》所称“主城区”,指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南环路以北,北环路以南所围合的范围。

   二、禁止燃放场所

   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100米范围内;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和输变电设施、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附近;公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商场、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等人员密集场所;楼道、楼顶、阳台、平台和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三、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

   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再增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城区范围内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春节期间安全监管、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审批设立春节期间零售点(临时零售点)。主城区以外每个乡镇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家。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主城区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本通告和燃放说明安全燃放。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燃放单位和人员燃放。对未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安全、文明地燃放烟花爆竹,每位市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武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武政告〔2017〕8号)同时废止。



                                               武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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